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对被告人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2015年4月份,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掌握了冯志明在北京、内蒙古等地拥有多套房产后,依法进行搜查。在其中一处隐秘住宅内,办案人员搜查长达近7个小时,部分现金及物品被查获。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从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政法系统获悉,从冯志明多处住所中搜查出千万元现金、4支枪、549发子弹,其多名亲属也被调查。

“呼格案”专案组组长
冯志明被判18年
“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伙同妻子金焱(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3891091元;
冯志明对34428288.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将15万元售车款据为己有。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志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
鉴于冯志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冯志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落马前
一辆无牌丰田霸道车频繁出入小区
2014年12月15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呼格案”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