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网约车的管理和统筹工作。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约车行业发展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运输局所属的城六区管理处以及各郊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通信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委员会应当根据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实施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
第七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