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二)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四)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五)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六)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八)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