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周末报道,郑绍鑫案案发后,潮阳区共投入约40万元来提高安保。包括在区委、区政府办公场所增加5名保安,升级机关大院的监控设备,延长录像保存时间,并对围墙加高加固高,买新的电动拉闸大门等。
陈新造在笔录中称:“郑绍鑫对我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明显损害了执政党的形象,是对国家政治利益的挑战。同时,也妨害了我的政务行为,损害了我的政治形象,损害了我的公信力和美誉度,进而损害了国家党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濠江区检察院也在起诉书中指控,郑绍鑫举报陈新造的行为“对潮阳区委区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导致当地部分投资项目被推迟或者搁置,又严重影响了该区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对陈新造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针对这一指控,郑绍鑫的辩护律师指出,相关证人证言的获取以及侦查活动均在陈新造的指挥下进行,没有合法性。
律师称经阅卷发现,2014年9月28日,陈新造亲自联系潮阳区法院院长、副检察长、人大副主任、副区长等23名党政官员到潮阳宾馆,接受警方询问,为陈新造作证。
潮阳区官员的证言,主要是赞扬陈新造是好书记,积极招商引资,却遭人定位、偷拍、传到网上,严重影响陈书记的身心健康;担忧潮阳区的的投资环境和政府公信力,搁浅一些投资项目。
律师李肖霖质疑,前述23名证人和陈新造存在上下级利益关系,证言真实性存疑。特别是潮阳区法院和检察院的官员,为陈新造作证违反司法的独立性。
原一审时,李肖霖律师再三申请前述党政官员出庭作证,无一人到庭。
控方被指随意重启侦察程序
2016年8月26日,郑绍鑫案重审第二次庭审,公诉人提交汕头公安局新补充的三份书证,证明警方对GPS的鉴定,检材合法,鉴定有效。
李肖霖对此称,8月2日该案重审第一次开庭时,郑绍鑫已作最后陈述,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最后陈述”是法庭开庭审理过程的终结,法庭只能够依照到庭的证据进行宣判,不能再启动侦察或者补充证据的程序。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李肖霖据此认为,上述新证据根据程序法的规定来讲是无效的,法庭审理当中如果出现需要补充证据的情况,要在审理当中由公诉机关提出申请,由法庭批准中止审理进行,启动补充证据的程序。但本案一直到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公诉机关都没有提出来这样的要去,庭后私自重启侦查程序,于法无据。“这种做法显示了控方行使权力的随意性。”
律师提出这一质疑后,公诉人一度请求休庭半小时。恢复庭审后,公诉人回应称程序合法,审判长随即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宣判。
公安局纪委书记GPS跟踪举报区委书记一事,在汕头当地引发的话题至今仍未消弭。
据汕头金平政务网消息,7月26日上午,按照汕头市委、市委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市委副秘书长陈新造同志在市委办副主任郑宏义陪同下,带领市委机要局、市委办信管科有关人员深入挂钩帮扶单位石炮台街道长厦社区督查指导创文强管工作。
上述消息表明,陈新造在卸任汕头市潮阳区委书记后,已出任汕头市委副秘书长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