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显示,萍乡市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李龙辉为得到贺维林的关照,于2011年在贺维林搬家之际送给其2万元;2006年至2012年春节、端午、中秋节日期间,21次送给贺维林共计12.2万元。
贺维林应李龙辉请托,利用担任萍乡市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于2005年向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助李龙辉从鹅湖管理处拿到美仑华庭项目的税收优惠58万余元;2008年,向有关人员打招呼,又帮助李龙辉从安源区森林公园管委会拿回了定金400万元;2011年,向有关人员打招呼,要求其对李龙辉开发的休博园项目予以关照。
2014年3月左右,因担心组织调查,贺维林退还李龙辉15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在贺维林案一审中,贺维林收受李龙辉的贿赂金额都被法院认定。
一位接近贺维林案的知情人士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在此前行贿人李龙辉的司法审判中,判决书中并没有提到给贺维林行贿的指控,而在之后贺维林案一审中,法院却认定其收受了李龙辉贿赂,这种“法律后门”的现象很让人费解,也说明有关司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太大,有违法律的公平性。
开发商一年三节定期送红包
上述判决书显示,2007年7月份开始,萍乡市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公司”)开发的龙飞·锦绣嘉园房地产项目请了一家代理公司搞销售,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就违规收取了客户的定金20余万元。
2008年3月份,萍乡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发现了这一情况,要对龙飞公司依法处罚,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要将违规销售收取的购房定金没收并处以销售金额1%的罚款。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自己公司的违规行为得到减轻处罚,龙飞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李龙辉找到时任分管房管和城建等工作的副市长张学民出面说情,张学民应请托当着李龙辉的面打电话给时任萍乡市房管局局长饶本春替龙飞公司说情,后来李龙辉也找过饶本春。此事最后以违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处理。
李龙辉从事房地产开发,张学民分管房管和城建等工作。为了感谢张学民替公司说情和以后有事求于他,在2006年至2013年期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端午节,李龙辉都会到张学民办公室送红包。每次春节送的红包是10000元,每次中秋节、端午节送的红包是5000元,张学民共计收受李龙辉150000元贿赂款。此外,2008年至2012年期间,李龙辉还为了感谢饶本春(另案处理)向其行贿1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