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抗组织审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官员与利益相关人员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另一种就是给审查人员施加压力。
“一方面,很多官员在被审查的时候想尽办法隐藏赃款或者串供,试图逃避调查和问责;另一方面,一些人心存侥幸心理,认为那些利益相关的人会帮他隐瞒信息,殊不知很多时候那些人一旦被抓了首先就会把他供出来。”庄德水说。
此外,庄德水还表示,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今年1月份开始正式实施,很多党员干部对纪律审查这一条的适用还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不少人认为还可以把赃款藏起来或者蒙混过关规避调查,其实是对纪律规定的内容理解不深。这样的很多行为都属于对抗组织调查。”
据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微信公号“人民日报政文”报道,有纪委负责纪律审查的同志表示,每名被组织调查的党员干部刚一接受调查,组织上首先给他准备的就是一本党章,让其对照党章,好好思考自己作为一名党员,到底有没有遵照党章去履行党员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纪律检查部门在调查这名干部时,还是将其作为一名党员来对待的,作为组织中的一分子,这名干部自然有义务按照组织的章程和规定,将自己的有关情况如实向组织作出报告,不得有所隐瞒。也正因如此,那些设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等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明显是违背党的组织纪律的行为,按照党的章程和纪律,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如何认定“对抗组织审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那么,在执行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如何把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指出了四个方面问题。
第一,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定性问题。新旧条例有个演变过程,如果被审查人的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前,可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认定;如果其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发生或延续至2016年1月1日后,对该行为应单独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与其他违纪行为合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