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来最大卖官贪官——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因收受17人贿赂款600余万元受审,法院认定,马德检举揭发了他人涉嫌受贿的线索,已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一审判处马德死缓。2007年11月,马德被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1月,减为有期徒刑18年;2015年6月再获减刑一年。其服刑的司法部燕城监狱认为,马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年度监狱表扬奖励2次,获年度监狱嘉奖1次,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6月,合肥市长丰县畜牧水产局局长戴恒成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长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戴恒成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且退出赃款8万元;其揭发下属郑某受贿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戴恒成的亲属另行代为退出赃款11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戴恒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佛山市档案中心原科员陈某强因贪污、受贿被抓,2013年11月在被佛山市纪委约谈期间,陈某强不仅主动交代了自己借着项目收受好处的事实,还主动揭发了时任佛山市档案局局长张永钊的犯罪行为。鉴于陈某强有自首情节以及立功表现,还积极退赃16.4万元,一审期间,公诉机关建议,以贪污罪判处陈某强二至三年有期徒刑,以受贿罪判处其五至七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规定》的修订背景
减刑、假释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25号),对于指导减刑、假释工作开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减刑、假释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如案件审理程序透明度不够高、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等,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减刑、假释制度改革也是本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确定的重要任务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二、《规定》的修订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正式启动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工作,进行了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各方的意见。先后赴海南、广东、湖北、福建、江西、山东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分别在河北、四川、云南、河南等地召开专门研讨会,征求和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部分高中级人民法院、一线监狱、看守所干警以及专家学者、普通民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得以出台。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