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院之后对该案作出的一份再审民事裁定书,也确认了上述再审检察建议书中的说法。
不过,在2012年7月16日,喀什市法院驳回王增营的赔偿请求,喀什市法院认为,自己在本案审理和执行中,不存在违法的情形,决定不予赔偿。
阿图什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赔偿申请被驳回后,被告人王增营、张培凤长期进京非正常上访,并多次辱骂、威胁喀什方面负责化解信访的工作人员。在京上访期间,张培凤还被北京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拘,后被取保候审。
上述起诉书称,王增营、张培凤在北京非正常上访160多次,其行为破坏了我国的信访秩序和自治区驻京办的正常工作秩序。两被告人以寻衅滋事为手段来达到敲诈的目的,其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被告人王增营、张培凤均辩称自己无罪。王增营的辩护人雷小冬认为,喀什两级法院错判在先,是本案被告人上访的原因。王增营向最高法等中央机关申诉,是正常上访。张培凤的辩护人马立认为,被告人向当地政府和法院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是采取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喀什地区化解决定书上说愿意赔偿被告人的损失,只是数额达不成一致,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定了寻衅滋事罪
雷小冬向澎湃新闻提供的判决书显示,阿图什市法院审理查明,在那起长达6年的民事诉讼中,喀什市法院法警曾于2009年2月16日到王增营承包的果园门口送达执行传票,但并未强制要求王增营离开其承包的果园,王增营承包果园的财产实际未被喀什市法院强制执行。
判决书称,2012年7月16日,王增营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被喀什市法院驳回。在其申请国家赔偿期间,喀什市法院为解决其实际困难曾给予司法救助金2万元;另外,2012年7月23日,喀什市信访部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王增营生活状况,同意给予王增营补偿款789590元。“但王增营夫妇不同意,此后开始进京非正常上访。”
判决书显示,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王增营、张培凤就开始不断上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王增营非正常上访16次,张培凤非正常上访36次,2014年两人非正常上访达到百余次。”判决书称,“为此,喀什驻京联络处投入人员累计400多人次,花费了大量的接返费用,而从2014年6月16日到2014年12月1日,张培凤到敏感地带非正常上访,被北京警方训诫58次,王增营因非正常上访被北京警方训诫1次。其间,张培凤还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一次,但因其患严重疾病被北京警方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