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3个月或者5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1年的。
发生以上情形,公安部可取消持绿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宣布作废。
不适用于定居海外的华侨
外交部领事司有关人士表示,《办法》所规范的对象是外国人,原则来讲,如果现在仍然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国护照的华侨,不适用该《办法》。
根据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经定居在海外的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话,可以直接向中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提出申请,同时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由国内的亲属直接向国内的拟定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有关公安机关受理之后,经过审核、批准,发给有关的回国证明,当事人持这个证明可以回国办理正式的定居手续。
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将收费
《办法》规定,同意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局、县局在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时收取申请费,在核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时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但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另行核定。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原则上由当地财政部门委托银行代收款,并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收取上述两项收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外国人凭中国绿卡可享受的12项特殊待遇
1、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2、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签证。
3、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
4、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
5、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6、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
7、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
8、可不受“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需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限制。
9、在国内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方面业务,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享有中国公民同等权利、义务和统计归属。
10、在国内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与中国公民同等待遇、价格相同。
11、乘坐中国国内航班,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有关登机手续;在中国乘坐火车,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购买火车票;在中国旅馆住宿,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12、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方面,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