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官曾表示,拍摄裸照自己欣赏并不违法,但是,一旦上传到网络,就有责任了。如果图片涉黄,传播广泛,点击率高,上传者就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利用网络等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可处以拘留和罚款。
分析指出,判断裸体是否为艺术,关键要看其目的动机是否纯洁。人体艺术,在表现形体美的同时,更多是借以表达社会和人性的真善美。而景区拍裸照,显然不符合艺术的要点因素。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凡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都属于淫秽物品。
画家舒宏昌对媒体表示,“一些热衷裸体为载体的创作,是一些伪艺术家绑架了艺术,在裸体艺术与淫秽之间打擦边球。一般百姓很难把握艺术与淫秽之间的界限和尺度,因为没有绝对的标准很难做出理性的判断,这是我们当代文化艺术界面临的问题,因为公众丧失了对艺术的把握。”
有些所谓的行为艺术,把艺术家私密的、在画室应该做的创作引入公共空间中来进行就是伤风败俗,就会冒犯大众。如果这样也是艺术,我们的社会就没有底线。
“之所以有这样的现象存在,是因为有些人假借艺术之名,用重口味的裸体创作这种非艺术行为来形成公众话题,制造轰动效果博取个人名气,这不是艺术,艺术是有责任的。这种行为是当今一些创作者急功近利、内心浮躁、精神失守的表现。”舒宏昌分析说。
有观点认为,从近年出现在景区的“裸照事件”看,多数为个人炒作。
律师称应受道德谴责而非违法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此类行为也可能涉嫌扰乱公共和群众文化活动秩序、干扰他人旅游活动,可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处罚等。当然,对于是否构成此类行为,有待公安部门认定。
上海律师唐志坚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裸照分两种,即艺术和色情。“艺术是体现一个人的美,色情照片故意渲染性部位。”一般情况下,警方是无法认定上述两者之间的区别的,还要从专业的角度去分析鉴定。
“治安处罚法说的是当众裸露身体,在网上传播不属‘当众’,至少是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要专业部门鉴定。”北京律师王殿学表示。
“据报道年轻女子在一个人烟稀少的湖边拍照,如果报道属实,就说明年轻女子不是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故此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处罚。但作为西藏圣湖,裸露身体拍照并传播,确实不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成都律师邓树林认为。
他山之石国外游客胜地拍裸照被拘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游客在景区拍裸照的事件并不是“中国特色”,在其他国家景区也并不鲜见。
2015年1月,3名男游客在柬埔寨久负盛名的吴哥寺庙内互拍裸照,遭当地相关部门逮捕;2月6日,一对年轻的美国姐妹花试图在吴哥古迹群一处寺庙拍摄半裸照片,被警方拘留,并被驱逐出境。
同年6月,数名欧洲背包客在马来西亚“神山”基纳巴卢山上拍裸照,引起巨大争议,马来西亚当地法院宣布对4名背包客监禁3天,处罚金1000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