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援引证人黄德桥(动物部原党支部书记)的证言,证明两人不能承接,“首先是两人均未达到高级职称,根据动物部的规定不能承接服务项目,也没有经费本;其次,两人的本职工作是为动物部承接服务项目,否则会造成公私不分。”
对此,两名被告人均表示很冤枉,“其他同事也在做同样的事情,只要跟别人签合同,就可以去科研处领经费。”敖红认为,自己多年来都只是个讲师,就是因为不能参与科研项目,拿不到数据,出不了高质量的论文,因此“打擂台”时每次都落败。她曾要求不做这个主任,但被领导拒绝。
黄爱民更是觉得不可思议,“校长曾在大会上号召大家开展科研项目,难道不允许?”他认为,如果不许一个教师开展科研项目,那他就没法在学术、职称上前进,这是很粗暴的规定。而且,自己能做很多技术含量高的项目,例如建模、打针、灌胃等,如果只是承担行政职责而放弃多年积累的技能,显然不合理。
敖、黄的辩护人都认为,“这个所谓规定只存在于动物部的会议记录,但至今我们也未见真容。这条所谓规定,不仅违背了复旦大学主管科研的科技处的相关规定,也未经庭审质证。如果以这样一份道听途说的证据作为量刑依据,显然不当。”
激辩焦点之二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贪污金额是否合理?量刑是否过重?
实验动物需要特定的温度、湿度、气温、噪音、饲料、饮水等条件,工作人员的职责就是维持这一标准,为实验的动物提供打针、灌胃、造模、转基因保种等服务,记录死亡的数字。敖红介绍,动物实验室一般只是代养、管理大鼠、小鼠,明码标价一天多少钱。
按照敖红、黄爱民的陈述,他们“接私活”不是接这样差不多的,而是例如保种、模型等,这种服务产生的利润较高,能套取更大的利润。有些是上课的研究生找到他们,觉得效果不错,后来又多次合作。
辩护律师认为,不能把两人的劳动报酬、合理支出等也算入贪污金额,147万元的金额太高。原审法院认为,不论是以动物部名义承接的业务,还是以被告人名义承接的业务,凡是利用动物部的公共服务平台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完成的,其收益理应归属于动物部。
黄爱民说,承接实验室服务项目的成本主要是购买动物、试剂、车费、餐费等,套取利润就是将别人支付的校内凭证附发票直接去财务处报销,扣除一些成本就是利润,二人基本均分,其个人拿到约55万元。假发票从上海火车站购买的。
检察官则认为,原来的金额有280多万元,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审慎认定为147万元。根据现行刑法,判处十年徒刑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
自述:“希望戴罪之身还能有用”
庭审中,会留出时间让两位上诉人单独陈述。
敖红——
学校领导找我谈话,我主动交待,案件侦办过程中都坦白,积极配合,有自首情节。多年以来,收入都不高,也没买房,一直租房住,但退赔时,我丝毫未推脱,而是尽全力去筹钱,学校也退了三十多万回去。
家庭特殊,单亲女儿,多年来都是我一个人养。孩子的父亲没人性,自始至终,都没有尽到一点父亲的义务,至今也不知道他在哪儿。如果我服刑,孩子就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