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月以后,2010年10月26日,高祀君被城阳公安分局以“妨害作证罪”逮捕。
2011年7月4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高祀君涉嫌“妨害作证罪”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诉称,高祀君在与广源发集团民事案诉讼期间,指使青岛价信工程造价公司工程师孙建生做出错误的工程款鉴定报告,致使山东省高院据此终审判决青岛广源发集团给付青岛金玖源公司工程款中多计入一百多万元机械费。
“我没罪,所以不接受这样的指控,我也不知道抓我判我,算不算他们说的动用一切手段对付我。”高祀君告诉新京报记者。
2011年8月8日、10月25日,高祀君“妨害作证罪”一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
据参加庭审的一位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高祀君在法庭上拒不认罪,表现甚至有些狂傲。
2012年3月16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诉,城阳区人民法院当天做出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诉。
被羁押在看守所的高祀君此时却做出了一个令他的律师都费解的事情。高祀君委托律师向青岛中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撤销城阳区法院的刑事裁定书。
“我办了这么多年案子,没有遇到这样的人,别人撤诉,他却咬着别人不放,非让别人判他。”
高祀君当年在看守所的一位“狱友”说,因为这件事,高祀君在看守所都出名了,有人都认为他被关傻了。
“其实我知道,他们不会放过我,他们是补充证据,最后还会起诉我。”高祀君说,“区检察院和法院不会想到我会上诉,他们再起诉我,就会出现重复起诉的情况,就会闹法律笑话。我就是要和他们较量一下,我当过检察官,一般的人从法律上斗不过我。”
2012年3月23日,高祀君再次接到城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出现了一个案件在城阳区法院和青岛中院同时审理的情况。
“一个案子两个法院同时审理,这是严重的程序错误。”高祀君的律师说,“我办了这么多年案子,第一次遇到这种事。”
真伪鉴定报告
城阳区检察院再次起诉的这份起诉书案号与2011年7月4日第一份起诉书相同,同为青城检刑诉[2011]246号。
2012年5月8日,高祀君接到第三份起诉书,案号被修改为青城检刑诉[2012]206号,但落款时间和3月23日接到的起诉书一样,为2012年3月23日。
2012年7月13日,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高祀君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高祀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8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城阳中院一审判决。
蹊跷的是,法院判决高祀君诱使孙建生作伪证,而当事人孙建生自己,却不承认高祀君指使自己作伪证的指控。孙建生后来的多份证明材料中均表示高祀君从没有指使自己作伪证。
在高祀君“妨害作证”案一次庭审上,孙建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他表示将机械费列入鉴定报告中的依据是广源发单方出具的工程结算表。
孙建生告诉新京报记者,鉴定报告确实是根据广源发单方面提供的工程结算表作出的,并且在鉴定报告做出来以后,复印四份,广源发和金玖源都拿到了,还专门有一段时间让他们对鉴定报告提意见,广源发在这段时间并没有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