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转发由他人发起的募集款物信息时要慎重
记者:对求助信息进行转发,该如何看待?
阚珂:个人有困难向社会求助,自己可发微信朋友圈募集款物。朋友圈是特定对象,我发朋友圈了,你是我的朋友,在这个圈里,你要再转发,在另外一个圈又扩大,其实转发人是做了背书的——担保求助的人真正有困难。如果是欺诈,会给转发人带来一定的麻烦。对此,在立法过程中是有所考虑的。我们希望,做这种事情的时候要慎重。现在互联网很发达,募集者是公募还是私募很难分得清楚,转发人要判断好是个人求助和还是个人募捐。
记者:在本社区、单位内的互济“抱团取暖”不被允许了吗?
阚珂: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
这和通过慈善组织做的慈善是有区别的,是“抱团取暖”。今天我有困难了大家帮助我,明天你有困难大家再帮助你。彼此帮助时会有得到他人来日帮助的回报预期。慈善有四个特点:自愿的、无偿的、捐出去的款物是不能索回的、非营利性的。慈善组织的募捐和个人募捐、一对一的帮助、本单位或者本社区内的互济互助活动是有区别的。
慈善法第八十条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规定,有利于中国出现大慈善家
记者:国外一些富豪,把自己的遗产很大比例或全部捐赠给社会做公益。慈善法出台后,能否预见在今后一段时期,中国也会出现这样一些慈善家?
阚珂:在立法当中的一个考虑就是,要让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慈善法第八十条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规定,就是想让捐赠更方便,有利于中国出现大慈善家。
现在一些企业家要捐赠,但有不方便之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慈善法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规定:企业捐赠超出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不是有利于企业家捐赠得更多吗?
慈善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对此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现在的慈善法,只解决了一部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