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01年,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亿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甲的请托,为其取得大连钢铁集团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了帮助。于2002年在其住处收受范某甲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四)2001年至2007年,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乙的请托,为其下属公司开发“金海花园广场”项目提供了帮助。先后七次在范某乙办公室内收受其给予的人民币81万元。
(五)2002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受富某某的请托,在其所属公司取得大连市大起大重地块的开发权、承揽重庆市北碚区朝阳复建桥工程、碚青路工程、蔡家土地整治项目以及取得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富某某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48.602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4年12月,被告人吴文康收受富某某贿送的中国银行长城卡一张,至2011年7月富某某先后二十三次安排其公司工作人员向该卡内存款共计人民币130.5万元,供吴文康个人消费使用。
2.2004年底被告人吴文康欲赴北京大学攻读EMBA,2005年初富某某以为其提供学费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5万元。
3.2005年3月,被告人吴文康收受富某某为其购买的价值人民币25.38万元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吴文康将一辆旧丰田佳美轿车置换给富某某,后富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8万元的价格抵账给大连市鑫源建筑材料厂,吴文康实际占有差价款人民币17.38万元。
4.2005年至2011年间,富某某以被告人吴文康女儿吴丹出国读书、妻子丛美燕办理赴美签证及为吴文康提供赴美探亲路费名义,先后六次送给吴文康美元共计25万元。
5.2005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富某某以过春节的名义,八次送给吴文康现金共计人民币140万元。
6.2009年上半年,富某某以为吴文康女儿吴丹在美国购房名义,分三次送给吴文康和丛美燕共计45万美元。
7.2008年至2012年间,富某某为被告人吴文康本人及其前妻丛美燕、其女儿吴丹支付国内航班机票费用,合计人民币31.277万元。
8.2006年6月至12月富某某安排其全资子公司大连正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孙会忱为吴文康弟妹潘军、父亲吴俊瑞的两套房屋进行装修,支付装修费用共计869293.25元,直接列入该公司材料成本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