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智友的后期证言称,九鼎拍卖是自己的,但实际上公司幕后操作者是杨奔。
杨奔聘请的司机也称,九鼎拍卖实际管理人是杨奔。
甚至在湖北省孝感市检察院的指控中,杨奔也占据重要嫌疑位置。起诉书不但指出杨奔是初始收购科泰发公司的主导者,还指出五星公司的200万元是汇入到由杨奔指定的九鼎拍卖账户,同时,向五星公司作出虚假承诺的是“杨奔等人”,而不是判决书认定的“王文颖等人”。
在挪用《居间合同》共管账户资金时,起诉书称,杨奔让王文颖交出该共管账户的密钥,指派九鼎拍卖出纳对账目进行了核查,并再次将密钥交给了王文颖管理。
这一情节在判决书中并无显示,判决书中的说法是,杨奔在得知共管账户中的款项被王文颖转走后,曾对该账户的账目进行过查询。
检察机关起诉书对杨奔的指控,以及证人后期针对杨奔的证言,法院均未支持。
该案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法院解释称,对上述陈述、供述和证言的变化,赵诚、王文颖等人均未作出合理解释,且其不仅自身前后矛盾,还与该案的其他证据相矛盾。赵诚的陈述和黄智友等人的证言均过于笼统,没有指出杨奔组织、指挥的具体行为,且该结论多为其推断。王文颖与杨奔有刑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不排除其有推卸责任的可能,其变化后的供述可信度不高。
相关司法文书称,杨奔因其特殊身份,不排除其在促成《居间合同》签订过程中起了一定作用,但不能由此推定其是本案的组织、控制、指挥者。
2014年8月28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文颖犯合同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已一审生效。
据悉,上述陈述、供述和证言在王文颖被逮捕前后发生变化的情况,在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王文颖案判决前就存在,但该院王文颖案判决书中采信的均为变化之前的陈述、供述和证言。
和武汉中级法院不同,在杨奔案中,检察机关采用了变化后的陈述、供述和证言,以此证明杨奔为该案的共同犯罪人,但这被孝感市中级法院认定为“依据不足”。
另一起诈骗指控
该诈骗案发后,王文颖非法占有的款项均未归还。杨奔退出1000万元,公安机关从杨奔处扣押硬钨金499.35千克。
涉案近500千克硬钨金从何而来?这涉及到,检察机关对杨奔涉嫌合同诈骗的另一指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