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称,为了零容忍打击销售假药犯罪,降低行政成本,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管是否牟利,是否发生实际人身伤害。同时,最高法司法解释称,是否是假药应按照有关药品管理法规认定,药品管理法规规定走私未经国内审批、许可的药即认定为假药。
“法学界普遍认为,目前关于药品管理的法规至少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药品管理法是行政法规,而不是涉及行政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效果问题,所以它的要求很低,违反了则属于行政违法,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把它等同于刑事违法,这属于法律效应的扩大化。第二,在一些国家得到许可的药品,只是因为没有得到我国药监部门的批准文号,就被认定为假药,这其实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阮齐林说:“当然,相关法律出台时,受到了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但现实的情况是,外国先进的药、物美价廉的药,不许可就不许进来,谁把它弄进来就涉嫌销售假药,实质上给我国患者求医问药人为增添了障碍。秉着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应当考虑对相关法律予以完善。”
此外,阮齐林建议,如果有人涉嫌参与销售未经许可的进口药,但没有患者因药品质量问题对其进行起诉,亦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法院应当从轻处理。
☆医药专家
进口药品虚高定价亟待解决
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指出,中国内地药价比国外贵是普遍现象,这反映出中国进口药品的虚高定价。中国进口药品都有一个进口关税,加上中间流通环节的成本,所以价格就高。印度仿制药之所以便宜,是因为仿制药不需要研发费用或支付专利使用费用。陆勇购买的印度仿制药在药监部门眼中就是假药,是因为药品研发者在中国已注册专利,目前还在专利保护期,中国不会批准印度版的仿制药销售。
记者了解到,仿制“格列卫”之所以在印度合法,是因为印度已通过该药品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或为了公共利益,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由政府授予、许可其他企业使用)。
庄一强表示,国际上也有强制许可制度,譬如针对SARS、埃博拉等突发严重疾病,各国可自行生产仿制药。我国也有“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但至今仍未有药物强制许可的先例,这是因为强制许可的范围:“公共利益目的”和“国家紧急状态”的外延很虚,实践中难以量化。
庄一强认为,目前有三个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第一,我们国家进口药品的虚高定价怎么去解决?第二,印度推行药品强行仿制,中国是否也应这样做?第三,我国已经有了大病统筹、大病医保,能否将白血病、尿毒症等患者囊括入内。
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