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评论称,贪官“与他人通奸”,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道德,践踏党的纪律,而且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权色交易”,狼狈为奸,摄取社会财富,捞得更多的赃款。
6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文称,一般情况下,通奸不违法,但党纪中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党员的处分实行分级管理
在对省部级官员开除党籍的通报中,常常能看到这样的措辞,“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那么,对哪些官员的调查是需要报中共中央批准,哪些则只需报中共中央备案?
事实上,对党员的处分实行分级管理,例如:对《中央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中所列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的副部长级以上干部,各部委、办以及属于这一级的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组成员,国务院直属局局长、党组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报中央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委批准,报中央备案。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顾问,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政协主席、副主席,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报中央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委批准,报中央备案。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上一级纪委批准。
按照上述原则和规定,今年密集被通报的省部级以上官员,对他们的处分是需要报中共中央批准的。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章规定,如果要对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因而,在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蒋洁敏、李东生,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李春城、王永春的通报中,都有同样的一句话“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