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显示,吉林省高院经再审,撤销了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和洮北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的结果,是一纸检方撤诉书。
当事人提供的(2013)白洮刑重审初字第4号裁定书显示,2013年11月22日,白城市洮北区检方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洮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记者看到,在洮北区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中,提出三条理由:一是本案搜查笔录程序违法;二是阮有春受到刑讯逼供,口供应当予以排除;三是公安无法查清子弹来源,未能提供非法持有弹药的直接证据。
但阮有春一直希望的,是得到一份无罪判决。
2014年,他再次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白城市中院决定再审。
但白城市中院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再审开庭时,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北区检方“已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由,不同意派员出席。
同时,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报告》称,此前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作出了终审裁定和不起诉决定,诉讼程序已经无法重新进入开庭再审程序。
白城市中院对此则表示,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裁判。白城市检方则称,案件尚在办理,检察院的相关决定是经由省检察院同意的。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表示,撤诉并不见诸于《刑事诉讼法》,而是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程雷认为,在结果上,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告人不再有定罪记录。但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检察机关为了能“下台阶”而撤诉。
不过,对阮有春来说,他在意的是抗争了近8年的“清白”能否实现。面对记者,他不断念叨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重审的条款,还在期待着一纸无罪判决书的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