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制定,共29条。办法指出,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各国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插挂彩旗、不摆放花草,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献花仪式,不得铺设迎宾地毯。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接待来访、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行为。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各国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地各部门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公务外出的管理,科学制定公务外出计划,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数。无公函的公务接待活动和来访人员,接待单位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公务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要统筹安排。
(一)接待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以及担任过党和国家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由相应省级机关制定接待方案,经省级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转省接待办,并与省接待办共同负责接待工作。
(二)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和兄弟省(市、区)领导同志(省部级副职以上)和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同志,由省直对口部门制定接待方案,经分管省级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转省接待办,并与省接待办共同负责接待工作。
(三)我省邀请和中央、国家机关指定我省接待的外国政要及各界知名人士、海外华侨华人中的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各界知名人士,按照中央、国务院外事工作和对港澳台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接待工作。
(四)其他需我省接待的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接待工作。
省委办公厅统一协调来我省的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重要公务接待任务,有关活动涉及相关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实行属地负责和对口负责,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协调落实。各地应合理确定本级党委办公室(厅)直接承办的重要公务接待对象范围,明确划分与人大、政府、政协及其他部门、单位之间的职责分工,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接待,协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完成公务接待工作。
第八条 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插挂彩旗、不摆放花草,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献花仪式,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接待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由省委秘书长前往机场、火车站或公路省界处迎送,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在驻地或考察点迎送。
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国家级副职领导同志或中央、国家机关和兄弟省(市、区)现职省部级正职领导同志,由对口省级机关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法院、检察院机关由1名负责同志)前往机场、火车站或公路省界处迎送,相关省领导同志在驻地迎送。
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和兄弟省(市、区)现职省部级副职领导同志,由省直对口部门1名负责同志前往机场(火车站)或公路省界处迎送。
第九条 坚持对口接待,减少陪同人员,轻车简从。
中央政治局常委考察调研时,陪同的省级领导同志不超过3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由1名省级领导同志陪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可不陪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国家级副职领导同志和中央、国家机关、兄弟省(市、区)现职省部级正职领导同志,由1名对口省级领导同志陪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一般不陪同。
中央、国家机关和兄弟省(市、区)现职省部级副职领导同志,由1名省直对口部门负责同志陪同,省级领导同志一般不陪同。
上述领导同志到我省市(地)、县(市、区)考察调研,只安排所在市(地)、县(市、区)1名领导同志陪同,不搞层层陪同;到有关企事业单位时,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
其他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陪同人数,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安排1名同志陪同,所到市(地)、县(市、区)可安排1名同志陪同。
第十条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市(地)和部门考察调研,省直有关部门陪同人员不超过5人,市(地)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其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到市(地)考察调研,省直有关部门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市(地)陪同的负责同志为1人,市(地)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所到县(市、区)只安排1名负责同志陪同;考察企事业单位时和条条管理部门时,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