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孙德顺在中信银行利用公权力为企业老板批贷款;与此对应,这些老板有的以投资名义,将巨资注入他实际控制的平台公司,有的则送上优质投资项目或投资机会;平台公司用这些老板提供的资金投入那些老板提供的项目,以钱生钱,和老板们共同获利分红,形成利益共同体。

孙德顺设计了结构极为复杂的重重掩体,两家平台公司是他的核心经营团队,是遮蔽在他身前的第一层“影子”;在平台公司之下又设立了十多家项目公司作为第二层“影子”,项目公司和行贿企业还不是直接交易,而是双方各自再成立空壳公司作为第三层“影子”,多层影子公司层层嵌套。
交易主体本身已经魅影重重,资金往来又伪装成各种貌似合法的金融产品、股权投资协议,用“影子交易”为利益输送再蒙上一层迷雾。
直接与企业对接
利用信贷审批权谋私
2014年底,有一家能源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贷款,由于这家能源公司已经出现债务危机,是一个高负债的企业,一般不会发放贷款。但在孙德顺干预下,这笔40亿元的贷款发放给企业,很快就形成了不良资产。为了表示对孙德顺的感谢,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孙德顺控制的平台公司签署了一个增资协议,让孙德顺控制的公司实际获利达1个亿。
类似这样的权钱交易还有多笔,企业向孙德顺输送利益的包装方式五花八门,但换取的东西都一样,那就是银行贷款。

孙德顺:我在跟一些企业家交往的过程当中,总是想着为自己或者自己的利益关联方去谋一些利益。
孙德顺案凸显出管住信贷审批权这一关键权力的重要性。
银行贷款审批一般是由贷款客户递交申请材料,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审批,而孙德顺却经常直接与企业对接,再布置给下属去做,用程序倒置的方式违规操作。
按照中信银行的制度设计,行长对信贷审批只有一票否决权,没有审批权;审批必须经信贷审批会议集体表决通过,主要领导必须末位发言。但事实上,孙德顺经常无视这些制度,直接干预信贷审批,银行内控机制在一把手的权力面前失去了作用。

孙德顺:从自己所触犯的法律一看,还是自己有贪心,自己也特别悔恨,再怎么悔恨也没有后悔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