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
我是科研人员。因科研合作项目,国外实验室分享了2支医学微生物邮寄给我,因未办理《特殊物品审批单》被海关截获,请问该如何处理?
读者刘小顺
刘小顺读者: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
特殊物品具体指什么?
海关总署第243号令《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明确了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和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定义,具体如下。
微生物是指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以及寄生虫、环保微生物菌剂。
人体组织是指人体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分泌物、排泄物等。
生物制品是指用于人类医学、生命科学相关领域的疫苗、抗毒素、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以及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核酸、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生物活性制剂。
血液是指人类的全血、血浆成份和特殊血液成份。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类血浆蛋白制品。
特殊物品进出境如何申报?如何监管?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货物出入境时接受卫生检疫。特殊物品审批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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