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调整员工工作岗位,遇此情形,员工有权拒绝吗?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有哪些限制?人民网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梳理。
门店合并后,员工未服从调配上岗法院:按旷工处理
2008年10月,鲁某入职A公司担任营业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鲁某的工作岗位为营业员,工作地点是本市M区的销售网点。2020年11月28日,因M区门店合并,A公司书面通知鲁某调入X区工作,即日生效。同年12月3日,鲁某因路程原因,回复单位不能服从公司调岗要求。后A公司与鲁某当面协商未果。
2021年1月3日,A公司向鲁某发送短信表示:“根据工作需要,请于2021年1月7日前往X区专卖店报到上班。”并于次日再次书面通知鲁某。然而自1月7日起,鲁某并未到新岗位报到,也未再到岗工作。2021年1月20日,A公司向鲁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鲁某旷工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天数属于重大违纪为由,解除与鲁某的劳动关系。鲁某认为,公司调岗未征得其同意,故旷工无法成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其门店合并后,对营业员的工作门店作出调整的行为,系公司经营自主权的体现。A公司因门店合并通知鲁某调岗不成,在与鲁某当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结合鲁某的实际情况通知其至X区专卖店报到上班,该行为并无不当。鲁某作为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鲁某在收到短信后,未前往报到也未上班,构成旷工,A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作出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调岗降薪后,单位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属违法解除
2016年,冯某入职B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冯某担任售后服务工作,月工资为10000元。2020年5月7日,B公司与冯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果。随后,B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冯某发送员工调岗通知书,将冯某从海外售后岗位调动到内勤岗位,调岗后的薪资标准为月工资2500元,并要求冯某于2020年6月1日到新岗位报到。当日冯某即回复公司,明确表达了该调岗不合理,不同意调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