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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密室”里真正的危险该如何逃脱?

人民网 2021-10-19 0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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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难题:此类场所该由谁来管,怎么管?

预防固然重要,但此类场所到底由谁来监管一直未有定论。

记者通过走访发现,不少密室逃脱类场所以文化传播公司、文创企业等形式注册登记,也有一定数量的小型场所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大量场所未经住建部门消防审验,也未经过文化、治安等相关审查;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清,特别是一些小型场所处于失控漏管状态。

国务院安委办明查暗访组的专家表示,密室逃脱类场所作为新兴事物,在前期的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均未明确此类场所的定性,从而导致各地在日常监管和行政审批上标准不一,在安全疏散、消防设施、防火分隔等关键问题上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依据,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监管困惑。

那么,谁来监管,如何监管?怎样统一标准?国家卫健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马海澎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密室逃脱经营单位的乱象,政府各行政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北京市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等,依法履行部门监管及属地检查职责,特别是落实202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第十条新增的“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行政机关对密室逃脱经营单位实施检查,对其中发现的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的隐患,应当加大执法处罚力度。”马海澎建议,对密室逃脱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健全完善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范围与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的隐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至5万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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