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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尊师重教法律这样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

人民网 2021-09-10 08: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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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根据刘老师多次因病请假的事实,学校应当明知刘老师因病就医,无法到岗工作,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回来后补办请假手续的情况,不属于聘用合同约定的擅自离岗、旷工的情况,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法院认定开除决定无效,支持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案例三:民办学校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劳动合同无效

李老师入职某民办中学从事英语教学工作,但其并未取得教师资格。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订立书面协议,李老师继续在该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后该学校进行了体制改革,学校以学校改制及李某未取得教师资格为由,停止了李某的工作。李老师不服停止工作的安排,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学校订立书面的教师岗位劳动合同,行使劳动的权利。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实行严格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不是教师岗位的合格主体。由于李老师不具有教师资质,不具备与该学校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对李老师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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