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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隐瞒行程造成疫情蔓延触犯法律需担责!

人民网 2021-08-04 1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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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近日发布通报,毛某宁(女,64岁)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7月29日被立案侦查。因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毛某宁现已被转运至南京治疗。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通报显示,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到扬州,居住在其姐姐家中。7月21日至7月27日期间,毛某宁未按照相关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7月27日,毛某宁因咳嗽、发烧自行到扬州友好医院就诊并被控制。7月28日,毛某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

通报显示,毛某宁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拒绝说出到扬州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的新冠肺炎扩散传播,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7月29日,扬州市公安局决定对毛某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在疫情防控中,有些人仅为了自己的一点便利,置他人健康安全和国家疫情防控规定于不顾,不仅害人害己,还给疫情防控带来重大风险。妨害传染病防治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人民网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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