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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五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加强同各国议会、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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