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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北京日报 2020-09-29 10: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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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39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将第三款修改为:“建筑垃圾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并增加相关内容,作为第二十七条,表述为:“餐饮经营者和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鼓励餐饮经营者提供合理分量饭菜,增加小份菜品,并且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餐饮经营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对剩餐超过合理限度的可以收取费用。

“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设立监督员,督促用餐人员按需取餐;建立剩余菜品处理利用机制,减少餐饮浪费。提倡从源头上科学定量核定食材,按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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