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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乱倒垃圾、遛犬不拴绳……这些行为怎么罚?最全细则来了

北京日报 2020-05-12 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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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已公布,其中第三章重点治理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四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规定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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