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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砍人案,别放大受害人的过错

2017-02-21 13: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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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在受害人过错这个问题上表现得很谨慎:一方面承认受害人过错这个问题的存在;另一方面又严格限定在直接责任这个范围内,以避免滥用。

最近发生在武汉火车站附近的一起杀人案又成功打造了一条爆炸性新闻。这条新闻有两大特点:一是犯罪嫌疑人胡某杀人手段极其疯狂残忍;二是事后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同情施暴者,而指责受害者。

对于第一点,为什么胡某会采取如此残忍的手段杀人?后来已经证明,果不出所料,胡某是精神病人,持有精神类二级残疾证,这使其很有可能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而第二点,说明了受害人姚某在冲突中是有过错的。据媒体调查,受害人姚某不遵守商业规则,随意对外地人提价,并首先打骂侮辱胡某,以致胡某情绪失控,持刀杀人。为此,有人直斥受害人“作死”,更有人认为受害人是人贱心黑。

在人们全力声讨受害人的时候,笔者想谈谈,受害人姚某的行为在法律上有意义吗?如果先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这一因素,受害人有过错会成为对胡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吗?在法律上,受害人的过错并不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就是说,受害人有过错并不会必然导致对犯罪嫌疑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可能会使人们对犯罪嫌疑人多一些理解和同情,在犯罪的主观恶性上小一些,所以可能会成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酌定情节,也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我国刑法从来没有明确过受害人过错在刑事审判中的法律意义,唯一与之有关的大概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了,但两者都强调了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以及防卫的限度问题。在武汉砍人这个案件中,虽然受害人先有打骂胡某的行为,但胡某持刀杀人也严重过度,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毫不沾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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