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宁国市百惠牧业有限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间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支持、帮助,于2011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六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2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8月退给汪佰惠现金0.6万元、购物卡0.3万元。
17、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12年春节前至2013年9月份,三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购物卡2万元、3000美元、300加元。
18、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安徽省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刘某为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关照,于2012年至2013年春节前,两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现金0.5万、购物卡1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8月退给刘平现金0.5万元、购物卡1万元。
19、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瑞然生物药肥科技有限公司、宁国市顺达货物配载有限公司、安徽蓝天绿地实业有限公司在2012年2月至2015年7月间的借用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缓交税款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为获得和感谢胡某某的帮助,于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间,送给被告人胡某某价值人民币18.88万元的安徽瑞然生物药肥科技有限公司1%的干股和现金5万元。
20、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宁国龙冠光电有限公司在2012年至2013年间的借用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12年至2016春节期间,五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1.5万元、购物卡0.4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8月、9月退给卢其龙现金0.5万元、购物卡0.1万元。
21、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胡某某的支持、帮助,于2012年中秋节至2016年春节期间,七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购物卡累计2.8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10月退给周道宏购物卡0.5万。
22、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宁国晨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12年至2016年春节前,五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购物卡累计2.5万元。
23、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林苑农副食品有限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间的申请贷款担保、提高银行贷款额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13年至2015年春节前,三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1.5万元。
24、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支持、帮助,于2013年至2016年春节前,四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4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8月、10月共退给陈晓现金4万元。
25、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安泽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为感谢和继续得到被告人胡某某的支持、帮助,于2013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四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购物卡累计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