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期间,为宁国市金山实业有限公司在2007年、2009年申报污水治理等项目补助资金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08年春节前、2010年中秋节前,二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4万元。
4、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为维持与被告人胡某某的关系及感谢被告人胡某某在该公司2013年7月借用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事项上给予的帮助,杨某某于2008年春节前至2013年7月期间,五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5.5万元、购物卡0.8万元。
5、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金融办(上市办)主任期间,为安徽詹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某为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支持、帮助,于2009年至2011年春节前,三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0.9万元。
6、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永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国金辉创业园有限公司在2009年、2014年申报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借用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金某某为继续获得和感谢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09年下半年至2015年春节间,五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1万元、购物卡2.5万元。
7、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恩龙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09年至2016年间的取得林业专项贷款、银行贷款担保、政府兑现贷款贴息补助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09年至2016年春节前,八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6.5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8月、10月退给李某某现金共计3.5万元。
8、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在2010年至2013年间申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上市奖励资金、借用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10年春节前至2013年9月间,四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1.3万元、3000美元、购物卡0.2万元。
9、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期间,为宁国金鑫电机有限公司在2009年申报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10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现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