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2015年12月,新力金融将控股子公司德润租赁当期收到的淮南市荣某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荣某)支付的(第三方代付)属于2014年度的利息2232.33万元,2015年1-4月(原巢东股份受让德润租赁资产前)利息1320万元,合计3552.33万元计入当期收入,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3552.33万元。
二是新力金融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2016年新力金融控股股东新力投资通过向第三方转让相关债权后,大部分再由新力投资全资子公司安徽某森资产管理公司和安徽某明资产管理公司以原价或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回(除转让给新某阳光的债权尚未购回),相关债权转让交易金额合计8.1亿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实质重于形式的关联关系认定原则,上述债权转让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新力金融通过借用第三方的手段将相关债权转让给控股股东子公司,隐瞒关联交易,规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在新力金融2015年、2016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三是新力金融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义务
德润租赁是东某金河项目债权的实际所有人。2015年12月,德润租赁以安徽汇某投资管理公司名义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某金河,要求对方偿还相关债务及律师代理费合计1.95亿元,诉讼标的金额占上市公司新力金融最近一个年度(201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2.22亿元的15.98%,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诉讼的披露标准,而新力金融未依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德润租赁的上述重大诉讼情况。
四是新力金融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不准确
新力金融(原巢东股份)在2015年度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中第四节交易标的中披露“报告期内,(备注:德润租赁)均正常收取客户租金、利息和服务费”,与淮南荣某于2014年6月停止付息,截至2015年4月30日(原巢东股份重大资产收购完成日)累计欠息3552.33万元的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证券法》规定。
事实上,证监会2017年上半年案件办理情况通报中显示,证监会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有效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截至2017年上半年,证监会启动初步调查和立案调查302起,新增重大案件70起,同比增长一倍以上;新增涉外案件97起,同比增长27%。稽查部门调查终结立案案件118起,其中移送行政处罚审理程序103起,移送公安机关19起。
在信披违规方面,证监会严查财务造假,发现多家长期违规信息披露公司。2017年上半年新增信披违法案件40起,一些上市公司为掩盖违法动机持续多年造假,例如为谋取行政许可或避免业绩承诺无法兑现持续多年虚增利润;一些新三板挂牌公司为进入创新层隐瞒巨额欠款和重大事项。部分财务造假上市公司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严重。新增财务造假立案案件中,除5起案件采取虚构业务等传统造假手法外,以跨期调节成本、费用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的案件明显增加。值得注意的是,财务造假有向境外蔓延趋势。个别上市公司通过设置境外子公司,或依靠海外客户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的方式跨境实施财务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