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2011),公司所处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中新赛克本次拟投入募集资金59,623.72万元用于网络与机器数据可视化产品升级优化项目、网络内容安全产品升级优化项目、大数据运营产品升级优化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控股股东深创投未了诉讼较多遭问询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2017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审委在首发申请反馈意见中对中新赛克提出诸多问询。部分问题如下: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创投的未了诉讼较多。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发生之原因,上述诉讼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并结合控股股东诉讼较多的情况,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2年10月,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创投从中兴通讯受让发行人68%股权时,发行人的评估报告未履行评估备案手续。后续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管理团队、任子行、美亚柏科增资时也未履行相关评估备案手续。中兴通讯和深创投均为国有企业。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2012年中兴通讯转让发行人股权时是否履行招拍挂等相关程序,核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管理团队、美亚柏科、任子行增资时未履行相关评估备案手续是否取得有权机关的后续确认。
公司控股股东为深创投,控股股东深创投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中介和增值服务等业务,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深创投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从事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和资产管理等业务,也均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但深创投投资企业众多,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深创投及其控制的投资企业所投资、控制的与发行人业务存在相同和相似的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2)凌东胜控制的企业的基本情况;(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上述企业是否可能和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其他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