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三年末,丽岛新材与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的比较情况
最近三年,丽岛新材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丽岛新材招股书称主要是其中扬子新材和巨科新材的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所致。
报告期内,丽岛新材分别于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1-6月实际核销应收账款69.14万元、42.39万元和146.10万元,其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收账款核销情况如下:
存货占资产比较大面临存货减值风险
2014-2017年6月丽岛新材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51亿元、1.56亿元、1.55亿元、1.87亿元。存货周转率分别为6.11、5.70、6.06和2.68。
丽岛新材的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和产成品构成,原材料主要为铝材。2017年6月30日存货余额较2016年末增加,丽岛新材招股书解释称系受铝锭价格上涨影响,公司增加了原材料备货量。
截至2017年6月,丽岛新材的存货账面价值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21.25%。丽岛新材招股书指出,由于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占资产比例相对较大,如果产品或原材料价格随着铝锭价格大幅下降,存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变现净值,公司将面临存货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货款难收诉讼缠身
丽岛新材招股书披露了公司的3起重大未决诉讼。中国经济网记者梳理发现,3起诉讼主要涉及丽岛新材向客户追讨预期货款、加工费。
1、公司诉芜湖华轩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原告)因与芜湖华轩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合同货款2,641,508.9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014年12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支付公司货款并承担利息损失。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尚未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及利息。
2、公司诉大连舒心门业有限公司、丛文滨加工合同纠纷案。
因与大连舒心门业有限公司(被告一)、丛文滨(被告二)发生加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给付拖欠的加工费3,227,363.73元及逾期违约金,被告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6年6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支付公司货款并支付逾期违约金等。2016年6月,大连舒心门业有限公司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一支付原审原告1,724,502.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016年12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17年1月,发行人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上述生效判决。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尚未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