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元)
144,200,934.13 28,663.03 166,619.84
本 次 下 属 分 级 基 金 分 红
方案 (单位: 人民币元/10
份基金份额)
4.15 4.15 4.15
注: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1)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 的基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本
2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
2)本基金每次 分配比例不 低于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且基 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2 )截止本次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10%。
2. 与分红相关 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7 年9 月18 日
除息日
2017 年9 月19 日(场内)
2017 年9 月18 日(场外)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7 年9 月21 日(场内)
2017 年9 月20 日(场外)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 在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基 金 全 体
份额持有人
红 利 再 投 资 相 关 事 项 的 说
明
托管于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即场内) 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
只能是现金分红。 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 (即场 外) 的基金份
额分红方式可为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红利再投资部分以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选择红利再投资
的投资者, 其现金红利将按2017 年9 月18 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转换为基金份额,自 2017 年9 月20 日起投资 者可以查询、
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 号《关于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税收 问 题 的通 知 》 , 基 金向 投 资者 分 配 的基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