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8日,公司与阳城化工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阳城化工销售给公司的亚磷酸给予换货,换货数量达到一半时公司支付货款311,514.50元,其余款项于换货完成后付清,双方各自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已在2017年4月28日解除,公司已支付货款311,514.50元,余款将于换货完成后付清。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后一半换货双方正在协商进行。
2、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纠纷案。
2017年3月14日,公司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恒发公司”)支付2013年至2016年度之间往来欠款余额1,140,376元及相应的利息,并申请冻结鑫恒发公司及其法人赵剑银行存款120.00万元。2017年6月8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402民初954号判决:要求鑫恒发公司支付货款1,140,376元及利息。
判决作出后,鑫恒发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40,376元,不予支付利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尚未收到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材料。
营收小步下滑负债总额占比较高
2014年-2017年6月,泰和水处理营业收入分别为9.09亿元、9.01亿元、8.97亿元、5.0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695.72万元、4571.07万元、6686.96万元、2911.53万元。
数据可见,2014-2016年泰和水处理营收逐年下滑。
招股书指出,2015年度,泰和水处理产品销售数量(含乙酰氯)较上年度增长19.11%,但随着主要原材料价格的下降,泰和水处理产品销售单价有所下降,导致泰和水处理营业收入较2014年度略有下降。
2016年度,泰和水处理产品销售数量为164,088.49吨(含乙酰氯),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长-0.27%,主要系原材料价格下降导致的产品售价下降所致;同期公司HEDP、PBTCA产品市场竞争加剧,为应对市场竞争,泰和水处理阶段性降低了HEDP、PBTCA产品的售价。
泰和水处理招股书指出,近年来水处理药剂终端客户钢铁、化工、电力等行业的景气度出现周期性下降,未来可能带来水处理现场服务需求的下降,造成水处理药剂需求的降低,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公司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
2114年-2017年6月,泰和水处理负债总额分别为1.98亿元、2.2亿元,2.01亿元、2.39亿元。流动负债分别为1.91亿元、2.13亿元、1.95亿元、2.33亿元。
2014年-2017年6月,泰和水处理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1.11%、36.67%、31.09%和3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