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光大证券于2016年1月26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公司某客户称光大证券违反了融资融券业务中有关暂缓平仓的约定而致其损失,遂将光大证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民币3939万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2016年11月30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3
东海证券也被融资业务纠纷拖累。因春和集团到期未能兑付面值总额为1个亿的短期融资债券,东海证券作为分销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4月17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要求东海证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海一位券商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因为有较为全面的法律条款,券商多数在此类诉讼中有胜算。”
相对于券商的游刃有余,投资者在此类业务中却要小心谨慎。在签署两融业务风险揭示书时,投资者是否明白可能承担的后果呢?以券商强行平仓是否妥当为例,有分析认为,如果该券商与两融客户的合同里说明了可以视情况调整强平时间,客户在签字时意味着已经同意和接受证券公司拥有此项调整权力。
投行业务成潜在高危区
2016年7月,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被证监会重罚,其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设立了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付金额约为保荐收入的46倍,也成为了监管部门对券商的最大罚单。
2017年上半年,兴业证券继续推进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工作。然而,麻烦事却接连不断。
2017年2-3月,赵大伟等26名欣泰电气投资者因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向沈阳市中院提起26宗诉讼,要求欣泰电气赔偿其损失合计约294.72万元,兴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承担连带责任。沈阳中院已正式立案。
2017年3月至6月,侯海波等18名欣泰电气投资者,向福州市中院提起18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赔偿因欣泰电气虚假陈述给其造成的损失382.66万元。
同时,兴业证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欣泰电气赔偿公司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3600万元,并支付公司因签字保荐代表人职业资格被撤销的补偿金360万元。
然而,欣泰电气却提出反申请,要求兴业证券赔偿因违约给欣泰电气造成的损失1972万元(包括保荐费用1200万元和772万元行政罚款)及相关合理费用。
伴随2016年“最严监管年”序幕拉开,监管层对券商IPO等多项投行业务加大核查力度,并公开对多家券商的投行业务进行了处罚或立案调查。投行业务或将成为引发诉讼纠纷的潜在高危区。
2016年以来,信达证券、西南证券、新时代证券就分别踩雷了振隆特产、大有能源、登云股份IPO,并遭到了监管层处罚。
其中,\*ST大有及为其违规定增事项提供服务的西南证券双双收到证监会罚单。这意味着,在当年违规事件中受损的人们,也已获得了诉讼索赔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