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上述义务未能自动履行,俞东生、高雪斌向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天宇公司、中辰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15万元。
中环环保招股说明书显示,美安达房地产持有中辰公司股权,中环环保实控人张伯中担任中辰公司执行董事。中辰投资持有美安达房地产51%股份,张伯中持有中辰投资66.10%股份,为其实控人。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6年4月5日,《俞东生、高雪斌与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繁昌县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12月10日,天宇公司与中辰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天宇公司承包中辰公司的繁昌县中辰一品项目26号、27号楼总包工程。天宇公司指定潘礼胜为现场负责人。2013年8月1日,高雪斌、俞东生与繁昌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中辰一品项目部潘礼胜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潘礼胜将中辰一品26号、27号楼土建模板工程承包给高雪斌、俞东生施工,工程地点位于繁昌县中辰一品小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价格约定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40元每平方米计算工程款。
原告俞东生、高雪斌诉称:原告自2012年10月份开始为被告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中标承建的安徽省繁昌县中辰一品小区26号楼27号楼施工土建模板工程。后原告和被告天宇公司繁昌中辰一品项目的负责人潘礼胜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且就26号楼27号楼的土建模板工程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工。2014年11月15日及2015年3月原告与被告天宇公司对工程予以结算总金额5077829.6元,扣除原告借款人民币362万元,尚欠原告款项1457829.6元。
欠款发生后,原告对被告天宇公司的付款能力存有疑虑。2015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天宇公司以及被告繁昌县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欠款问题达成会议纪要,约定若被告天宇公司在2015年12月20日前不支付款项,第二被告安徽省繁昌县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将在2015年年终支付上述款项。同日被告天宇公司作出承诺,在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137.75万元,若没有支付则由被告安徽省繁昌县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代为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然被告天宇公司截至目前实际只支付人民币46万元尚欠原告人民币997829.6元。
原告认为被告天宇公司拖欠原告款项事实清楚且其明确作出承诺,因此应对立即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中辰置业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开发商其明确表示垫付,故对于未支付款项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