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不发放可举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厅5月份已经下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加大对防暑降温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意识。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要落实好以下保障措施:
一是要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二是要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是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或调整劳动者夏季高温天气工作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是要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习,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同时,要对劳动者进行高温防护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目前,本市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另外,盛夏时节,还有一种福利名叫防暑降温费,很多人将此与高温津贴混为一谈,认为是同一个概念。实际上,它们还是有区别的。防暑降温费的目的是“防暑降温”,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没有特别要求,可以以现金发放,也可以以实物如饮料等发放。只要用人单位愿意提供这项福利,每个工作人员都可以领取,不像高温津贴那样有严格的温度要求。除特殊工种外,不少国企、事业单位或公务员,夏天所发放的东西或现金,都属于防暑降温费,而非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属于有明文规定的一项待遇,如果单位不发又有什么办法呢?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每年6至8月都要发放。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属于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及时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本报记者 代丽丽 J205 制图吴薇 H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