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此之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在审议时,草案关于会销的规定采取的是全面禁止,这一规定成为争议最多的地方。有专家指出,保健品会销并不是被国家禁止的营销模式,一律禁止没有法律依据;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和宣传销售产品,其行为本身并无过错,若一律禁止,则有些矫枉过正。
“应当走严管的路子,而非全部禁止。”对于严管会销模式,多位专家都十分赞同。
刘俊海建议,不论是在地方立法还是食品安全法中,都应当明确与保健品相关的讲座、活动应在食药监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证件,对场所提供者、组织者、销售人员要进行备案管理,同时对活动的内容、组织规模、销售保健品的审核材料要出具相关部门的许可证。
“还应畅通举报渠道,对于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法现象,鼓励社会组织、媒体、群众进行监督举报,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违法违规的会销组织进行取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艾清补充建议。
“同时,对于会销的定义一定不能模糊,立法要作出明确规定,并尽量将其概念做到周延。这是因为目前保健品销售手段花样不断翻新,易使不法商人打擦边球,取缔一个再以其他形式出现。因此,要将这个漏洞堵住,就要从源头着手,减少争议。”刘鑫强调。
保健食品其本质属食品
“在我国,保健食品、功能性食品等意思是一样的,不管以什么样的名字面世,其概念相同。”刘俊海指出,食品安全法也将保健食品划归为特殊食品一类,而保健食品本质上属于食品。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保健食品是区别于药品和普通食品的一类特殊食品,并明确其不能替代正常膳食、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不能替代药物。
“但很多商家故意混淆保健品与药品的界限,说明书和标签不按批准内容印制,擅自增加功能、扩大适用人群、变更食用方法和食用量,有的特意将保健品制成胶囊、片剂等形式,就是容易让老百姓误解,达到非法销售目的。”刘鑫指出,这就需要在概念上避免两者界限模糊,不然,不仅老百姓容易弄混,不法商家更是有机可乘。
从2004年1月1日起,国家已明令所有“药健字”保健品停止销售,原因是“药健字”产品混淆了药品和保健品的界限。
对于二者之间的区别,艾清作出了详细解释:“保健品不能以治疗为目的,主要是调节人体机能,药品则需经过大量临床验证,并通过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有严格的适应症,治疗疾病有一定疗效;药品类维生素(药字号)必须在制药厂生产,要求所有的制药厂都要达到GMP标准(药品生产质量规范),而保健产品类维生素(食字号)则可以在食品厂生产,标准比药品生产标准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