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还规定,专员办监督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否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督促地方政府加强政府资产管理。
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督做出规范
按照新预算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国发〔2010〕19号文件、国发〔2014〕43号文件、国办函〔2016〕88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暂行办法》明确了专员办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督重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监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不得将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等,督促地方政府向企业的注资合法、合规。
此外,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决策监督,主要包括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应当由企业决策机构决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等,督促落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精神和要求。
融资平台公司抵质押融资监督,主要包括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政府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形式)等,督促融资平台公司根据企业真实财务状况融资,保障投资者权益。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强调,地方政府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行为监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等,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对收到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线索后的监督程序做出规定
《暂行办法》强调,专员办应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不利影响,防止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滋生或扩散。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是核查或检查启动。专员办开展地方政府债务日常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以及收到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移交或反映的线索,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或检查工作。二是查实问题处理。专员办查实地方政府债务违法违规问题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其中属于依法应当追究有关政府及部门、单位人员责任的,专员办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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