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梁季
■“个税起征点”仅是诸多税制要素之一,没有其他税制要素的配合,将难以优化实现个税税制的整体效应,只强调诸多变量中的一个“起征点”变量,单一维度地过度关注提高个税“起征点”问题,将会误导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我国迫切需要进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按照宽税基、严征管、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根据中央提出的“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创造条件,加快推进”的思路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宽税基是指应尽可能将个人(家庭)所有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的收入均纳入征税范围。纳税主体上可先从以个人为申报单元,逐渐过渡到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个人或家庭为申报单元的申报模式。综合部分的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设计原则是简化征管且保证税率的有效性。从近期看,应尽快将劳动所得归并,统一征税办法,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为未来深化改革奠定基础。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尤其是在每年全国两会期间,关于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提案和呼声,更是将个人所得税的讨论推向高潮。全民关注个税,一方面反映了中国公民纳税人意识和民主理财理念正在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也表现出社会各界在讨论这一专业性较强的财税问题方面往往陷入非理性、情绪化和非专业化境况。个人所得税制在绝大多数国家的税收体系中发挥着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职能,体现着税收的公平和量能纳税原则,而这些职能和原则的实现,必须在经济学和财政学基本理论指导下科学设计其税制。“个税起征点”仅是诸多税制要素之一,没有其他税制要素的配合,将难以优化实现个税税制的整体效应,只强调诸多变量中的一个“起征点”变量,单一维度地过度关注提高个税“起征点”问题,将会误导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现行制度框架下个税起征点不算低
1.我国个税“起征点”,提高空间有限
个税“起征点”规范的说法为“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体现劳动者基本生计所需、为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必要支出。该费用标准的确定,需要参考全国在岗职工工资水平以及基本生活支出情况。201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57361元,相应月均工资为4780元,目前每月3500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占月均工资的比重为73.2%。综合分析可知,我国目前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占全国在岗职工人均工资的比重超过80%以上,占2014年在岗职工最高地区的人均工资的比重超过50%以上。我国目前工资薪金标准家庭费用扣除标准既超过全国城镇标准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也超过支出最高地区的平均水平。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在现行个税制度框架下,我国个税“起征点”不算低,提高空间有限。
2011年9月1日后,将个税“起征点”调高为3500元时,我国工薪阶层接受超额累进税率调节的纳税人数,一下降低为2400万人左右,近些年随劳动者薪酬水平提高,超额累进税率调节覆盖面应有所扩大,但也至多为几千万人,占全体国民比重仅3—4个百分点,如再显著提高起征点,则个税在我国将更多边缘化,也明显违背了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要求。
2.提高个税“起征点”,薪酬高者受益更大,有违个税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