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虽然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在认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已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特定国家机关制作的证明文书,属于特定的证明材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严肃性。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既是公安机关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做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资格等行政处罚的证据,还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证据。
2、作为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载明了当事人的责任,所以法院在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情况下,一般会直接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承担多少民事赔偿责任。
3、确立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分清事故责任,确定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简单事故引发巨大争议
案件回放:李某家属在丧失亲人的悲痛之中,等到了交管部门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他们对交警部门划定的事故责任比例不予认同,认为李某追尾的原因是因为大货车在行车道发生故障后未及时安放警示标志。于是李某的家属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误为由,向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提起了复核申请。经复核,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认为:原交警部门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李某驾驶小轿车操作不当,且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小轿车撞上发生故障的大货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肖某驾驶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灯不工作的车辆上路行驶,在车辆突然停驶后约10分钟时间未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鉴于大货车驾驶员肖某和小轿车驾驶员李某的行为过错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相当,法院依法判决,大货车驾驶员肖某和小轿车驾驶员李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各负一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