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马线是保护行人的生命线,行人享有绝对的路权。但是,因为机动车辆和行人的缘故,悲剧不断发生。市民曹女士是一位4岁孩子的妈妈,前不久,她的姐姐在家附近的一个无红绿灯的路口被车撞了一下。“当时,我们走的就是斑马线!那车看见人,也不停,继续往前走,我俩都站那儿不动了,那车的前车灯还是把我姐给刮倒了。”时隔多日,曹女士提起这件事,依然非常气愤,她说:“从小就教育孩子,走路要走斑马线,可除了有红绿灯的路口,斑马线基本都没啥用。前段时间,听说长春也要求司机在斑马线上礼让行人,真应该狠狠地抓一抓,管一管,让老百姓在斑马线上能大胆地走。”曹女士说。
记者对人民大街与重庆路交会处、解放大路沿线、人民大街沿线学校附近等几处行人较多的路口、斑马线前进行了踏查。发现绝大多数的机动车驾驶员在转弯时都能够减速慢行,甚至在斑马线外停车,避让正在过马路的行人,但是仍有个别的驾驶员鸣笛催促行人或者试图抢行通过,迫使行人不得不绕行车辆过马路,十分危险。
记者在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如果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不避让盲人的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不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的,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