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标准应协调配套
修订草案第十六条对制定标准应当符合的要求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建议,对这些要求予以必要整合,并保留现行标准化法中关于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一条分作两条,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应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
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企业产品、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其企业标准,并对未在平台公开企业标准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一些地方、部门、企业、专家提出,要求所有企业通过统一的平台公开其企业标准,没有必要,也与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取消企业标准备案的精神不相符。有的意见提出,团体标准也应当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本报北京8月28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