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去浏阳凤凰峡的活动是公司组织的,且在公司员工微信群里公布消息,要员工积极参加,活动费用由公司承担,故此次活动是公司有组织、有计划的集体活动,是给予职工的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因此,该活动属于工作范畴。
“除了法律适用,在法律条文解释上也不应仅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因工作原因’的范畴,应该从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安排、费用承担等方面考量,不应该仅从字面判断。并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核心来看,这种情形认定为工伤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符合社会价值取向。”叶健康表示。
法院判决重新作工伤认定
3月30日,刘苏收到法院的判决。法院判决,市人社局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虽作出了相关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这一规定并未排除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情形。
法院作出判决,刘苏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受伤应当适用最高法上述司法解释。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应在本判决作出六十日内对刘苏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事后,长沙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月19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并未规定与工作无关的情形也可认定为工伤,据此理解为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可认定为工伤,违背工伤保险的设立目的,属于法律理解不当。刘苏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团队活动中受伤,该活动虽然不是为了直接完成工作任务,但属于企业文化建设组成部分,目的是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可视为“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上诉人认为刘苏受伤与工作无关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长沙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处理不当。
故二审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遭受到的意外伤害事故,即使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员工除了可以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仍然有权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