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达半年的走访摸排,民警掌握了完整的证据链。2017年2月,公安再次传唤唐某进行调查,唐某开始并不承认自己知晓砍伐的是楠木。
“之前购买的时候并不知道是楠木。”唐某辩称,自己从事柏木、松木购买,先从村民蒋某玖处购买了3株楠木,后从王某芳处购买了一株,“加工的时候才知道是楠木,那3根一共花1500元买来的。”
民警再次调查走访发现,楠木在河边村较为常见,村民均可熟识,唐某也能清楚辨认,而且唐某与蒋某玖交易时明确是购买楠木。
面对大量证据和证词,唐某最终承认,确实知晓购买的是楠木,并进行了砍伐。
开庭审
辩驳购买时不知情 公诉人再次举证驳斥
8月22日下午3时,安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4株、非法加工楠木2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唐某在涉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时主动到案说明情况,但其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购买蒋某玖那3株楠木时,不知道是楠木。”唐某当庭辩驳称,他是后来上街才知道的。公诉人认为唐某辩解不能成立。“河边村楠木多,大多数都能证实,唐某是该村的文书,而且蒋某玖销售时明说是楠木。目前一棵柏树售价为50元至100元,而他购买的楠木为500元,其主观有故意。”
“当时看着颜色不像楠木,但实际知道是的。”当即,唐某埋头承认,自己购买楠木并砍伐属实。
封面直播 46万网友直击庭审
22日下午3时,受安岳县人民法院之邀,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对该案进行了全程直播,约46万网友直击了庭审全过程。
法院认为,2014年至2015年期间,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购买同村村民蒋某玖3株楠木树、王某芳1株楠木树予以砍伐。经鉴定,被告人砍伐的4株楠木树为桢楠,属于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17年2月15日,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但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唐某在未办理林木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位于安岳县两板桥镇交通街的木材加工厂内,对蒋光兵非法采伐的2株楠木树进行加工。经鉴定,被告人加工的2株楠木树属于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16年11月1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唐某主动、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但已构成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法院宣布,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田雪皎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