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属于情节恶劣,依法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猥亵的对象是儿童的,则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就该案而言,张新年律师认为,首先,嫌犯在火车站这种公共场合旁若无人地实施上述行为,本身已属情节恶劣;其次,其猥亵的对象经权威部门核实尚不满14周岁,符合刑法意义上儿童的定义,故可进一步明确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邓学平律师表示,“公众出于保护儿童权益的角度,多数呼吁一律严惩。但站在法律专业的角度,必须兼顾法律责任体系的衔接、均衡和刑法的谦抑原则。”他认为,根据《刑法》,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两者的处理相差悬殊,但如何选择适用当前的案件,同样没有明确的标准。” 邓学平解释说。
焦点2
有儿子后还能“收养”女儿?
收养孤儿或不受“无子女”收养限制
事件从12日被曝光开始,就有网友质疑“段某一家的收养程序是否合法”。对此,张新年律师解释说,我国法律对收养关系有着严格的规定。据公安机关披露,嫌犯是受害女童所在家庭的哥哥,而《收养法》明文规定,如果不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应当无子女。
“初步来看,如果该家庭不是离婚后重组,一般情况下根本就不具备收养子女的法定条件,也不可能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张新年律师认为,如果是违规办理,则收养行为应属无效;如果受害女童是买来的,则该家庭户主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该收养关系是否合法,尚有待公安及民政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邓学平律师分析说,该案中,如果认为养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他认为,当地民政局可以先审查收养关系是否合法,然后再确定是否要变更监护权。
焦点3
有关被收养人保护的立法漏洞多
“整个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尚缺位”
“南京猥亵女童案”持续至今,社会各界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关注此个案,也开始更多地思考我国法律对收养人保护规定是否全面?邓学平律师坦言,目前我国被收养人保护的立法漏洞多,如《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整个收养关系的设立和解除,全部是送养人和收养人决定,被收养人是缺位的。邓学平解释说,在收养关系的设立和解除过程中,被收养人没有发言权。
调查 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七成以上是熟人作案
据央视 央广 央视客户端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