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观点
低收入家庭较难操作
社会学者姚华指出:“这个政策的出台更多的是考虑到儿童的权益,更好地保护儿童。我认为这个政策出台可能会产生一些争议,因为在过去我们确实没有出台过这样的政策,而且从操作性来说,很多低收入的家庭可能就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所以我相信在征求意见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引发一定的讨论。”
社会学者表示,这项规定其实是借鉴了国外的成熟经验,不过根据目前广西的实际情况来看,要想得到具体落实,难度还是比较大的。
另外记者也了解到,本次修订草案中,还明确规定了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车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另外,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游泳、乘坐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自动扶梯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应当有成年人陪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独居或者生活无着落的,要实行强制报告制度,由政府进行帮扶和安置。另外,对于校园欺凌,午托等社会关注的问题,修订草案也有相关规定。(据南宁新闻夜班)
评论分析
法定孩子不能独处须有可执行性
近年来,由于父母监护不到位,未成年人游泳溺水、坠楼等意外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修订草案规定——禁止未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独处(8月12日《南国早报》)。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类似的规定,在其他省份也出现过。比如,《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就提出,不得让未满六周岁未成年人独处;根据《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不得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独处。尽管各地在年龄限定上不同,其目的就是督促监护人履行好自身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成长环境,使其免于伤害。
不过,规定虽好,但是在可执行性上也令人生疑。以南京市的六周岁为例,这一时期的儿童还处在学龄前,自我保护和防范危险的意识比较低,作为家长应对其监护到位,避免因监管疏漏导致悲剧发生。道理都懂,关键是如何将这样的规定落到实处,谁又去监督落实,发生事故后,谁又能按照法律条文较真,去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广西提出的未满8周岁不能独处,同样也面临着可执行性的问题。同时,在何为“独处”也会存在争议,比如,孩子与家长距离多远、单独一人时间多长算“独处”?毕竟每个家庭条件、环境因素不同,而每个孩子的成长水平也各异,并且一些状况下,家长并不认为孩子是在“独处”,这就涉及独处的界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