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坚克难划重点:阅卷权会见权有刚性保障
“有一段时间,我真不想干律师这个职业了!”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崔明霞律师谈起曾经的阅卷难,苦不堪言。
她办理过一件集资诈骗案,28本卷宗,带了两部相机用了两天半时间才把材料拍摄完。“时间成本太高了。累得都快瘫了,哪里还有力气看卷,更难以精力充沛地出庭。”
如今她在检察机关切实感受到了尊重和便利。“一张光盘五分钟就可以把整个卷宗轻松‘带走’,执业环境越来越好了。”
崔明霞律师的感受变化背后是江苏检察机关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刚性保障。今年初,该省检察院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作为2017年30项重点检察工作任务之一进行部署,对着力解决检察环节律师阅卷难、会见难问题提出了刚性目标。
比如,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且犯罪情节恶劣”“有重大社会影响”等3类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应经检察院许可。由于各地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具体界定存在差异,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为此,该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以许可为原则、不许可为例外,严格把握“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及“可能有碍侦查”的条件,坚持自侦案件拟不许可律师会见报上一级院审批的程序,自侦案件许可会见的比例不断提升。今年律师提出会见申请277件次,不同意会见的70件次,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6.1%。
徐州市某基层检察院查处鲍某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时,侦查员在拘留证上勾选了“律师会见嫌疑人需要经过申请”的选项,鲍某的律师申请会见时遭到看守所拒绝。律师反映后,案管部门随即调阅卷宗,发现鲍某案件并非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并不需要批准,于是,该案管部门向承办人发出书面流程监控,同步纠正错误,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
对抗变对话:良性检律关系助力办案水平提升
7月17日,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给苏州高新区检察院公诉科朱晓丹寄来一份法律意见书,就其代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发表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几点意见。
此案中,律师和公诉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实际侵占数额存在分歧。朱晓丹多次致电王亚听取意见,王亚担心电话沟通不够清楚,就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寄给了承办人,解释了侵占金额中部分为真实的报关业务。承办人在案件审查报告撰写中吸纳了律师意见,最终在侵占金额的认定上,除去了真实报关业务所产生的费用。朱晓丹告诉记者,近期该案将被退查,律师的意见起到了重要作用,她会将退查信息及时通知律师。